法律英语的翻译,重在忠实,不宜随意增减,但有些场合下增字或者减字却是必要的,否则反而有悖于原意。
在中译英时,常常会碰到这种情况。比如,我国法律用语中,“消除影响,恢复名誉”是一个常见常用的词。译成英语时,应将“消除影响”译成“消除坏影响”(eliminate the ill effects)。因为,此处要消除的影响其实是指坏影响。所以应该在effect前面加上ill 这个词,才更符合原意。全句应译为elimination of ill effects and rehabilitation of reputation。
又如,我国民法通则123条规定“从事高压作业”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这里“高压”既包括高气压,也包括高电压,如果只译成high pressure就不符原意。因此应该加上high voltage(高电压),将“从事高压作业”译为engage in operations involving high pressure, high voltage。
此外,我国法律文书上出现的“境外”当然指中国境外,应译成outside the territory of China,所以,“境外固体废物”也应译成solid waste from outside of China,加上 China一词,反而更符合原意。
在英译中时,由于中英两种文字的结构不同,也同样需要随时顾及上下文的关系,按照原文的真实含义来做必要的加减,不能就字论字,只求不错,不求准确,例如:trade and foreign exchange balancing requirement 如译成“贸易与外汇平衡要求”就可能被误解为“贸易与外汇之间的平衡要求”,而原句的意思是 trade balancing requirement and foreign exchange balancing requirement,只是为了避免重复,将trade 后面的balancing requirement省去罢了。因此翻译时此处应该加词,译成“贸易的平衡要求与外汇的平衡要求”方符合原意。
又如,jurisdictional immunity of foreign head of states 以及jurisdictional immunity of foreign vessels,如果就字论字,jurisdictional immunity应该译成“管辖豁免”,但译成中文时,却应该加上“司法”两字,译作“外国国家元首的司法管辖豁免”和“外国国家船舶的司法管辖豁免”才更符合原意。
同样的道理,有时原文的文字有重复,翻译时就应将重复的词减掉,不必逢字必译。例如“产权清晰,权责明确,政企分开,管理科学”这一套语中,“清晰”与“明确”是一个意思,“产权”与“权责”的意义也有重复。译成英语时就不必讲究中文里的四平八稳,而应将其中意义重复的词减去,译为clear definition of property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, a separation of government from enterprises, and scientific management。
同一含义的法律词语,由于中英文化不同,表述的方式也会发生差异。我国法律中,一个人在经济上支持其亲属的生活,用语颇为讲究。支持其配偶的称 为“扶养”,支持其父母等尊亲属的称为“赡养”,支持其子女等卑亲属的称为“抚养”。这反映了中国的古老文化对法律词语的深远影响。如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:“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;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。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,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,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。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,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,有要求子 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。禁止溺婴、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。”这里面的“抚 养”、“赡养”,在译成英语时一律都用support这个词来表达,无法体现出中文那种细腻的人文色彩。但在英译中时,我们就应根据不同情况采用具有中文特色的词语适当表达,如:duty to support children 应译为“抚养子女的责任”;duty to support parents应译为“赡养父母的义务”;“Husband and wife shall have the duty to support each other.”应译为“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”。
为了符合汉语中的习惯用法,对有些句子,在有把握的情况下,还可以撇开原句的词义进行改译,如:the present incumbent of the White House 逐字直译的话是“白宫的现在任职者”,反而不如译成“现任美国总统”,既简单又明确;areas for non-state-operated investment 如果直译成“非国家投资领域”,也不如译成“民间投资领域”顺口、明了。不过这种“意译”与“直译”的争论,孰是孰非,至今还没有定论。(请另见笔者在本刊总245期《法律英语中的直译与意译》一文。)法律英语毕竟是意义严谨、缜密的文体。“意译”不可不用,但决不宜多用,更不可滥用。